調查分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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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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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所辦事細則之規定,調查分類科掌理下列事項:
- 關於受處分人入所時之指導事項。
- 關於受處分人之直接、間接調查事項。
- 關於受處分人身心狀況之測驗事項。
- 關於受處分人之指紋、照相、分類及保管事項。
- 關於受處分人處遇研擬、復查及建議事項。
- 關於受處分人出所後之調查、聯繫及保管事項。
- 其他有關調查分類事項。
綜上規定,調查分類業務實為矯正機關犯罪矯正工作不可或缺的一環且為開啟矯正業務之啟始工作,受處分人進入矯正體系之後,能否落實個別處遇之行刑原則,端賴調查分類業務推動之良窳而定,因此,調查分類工作自收容人入所接受矯正工作起計分四個時程而有不同之工作內容:
- 入所之初運用科學的方法針對新收容人進行個案測驗與調查,蒐集個案資料如影相、個性、智力能力、身心狀況、教育程度、入所(監)前職業專長、家庭環境、社會背景、宗教信仰、娛樂志趣、犯罪經過及原因等予以彙整、分析研判,擬訂適當的個別處遇計畫,以提供管教人員作為處遇之依據。
- 執行中針對受處分之個案進行審查,綜合管教之建議意見,實施複查機制,審議處遇變更建議案,運用追蹤管考之方法,期使每一位受處分人均能獲得最適切的教、養措施,引進社會資源,藉由更生輔導志工之社會歷練,軟性輔導,協助受處分人改悔向上,為再社會化作準備。另為鼓勵受處分人安心服刑,特別針對家遭變故、家境清寒或子女無人照顧之家屬辦理轉介服務,尋求社會救助資源,使其無後顧之憂,感念社會溫情,重做新人。
- 釋放前實施個案資料覆查為期將釋放做準備,對有更生輔導意願或就業服務意願之收容人,連繫更生保護會各地分會及各地就業服務站辦理後續輔導事宜。保管金不足支應返鄉旅費、無親屬且老弱殘疾無能自謀生活、重病、戶口申報、技藝訓練或有創業需求之更生人,協調更生保護會各地分會或社福機構接辦相關之補助、救助、安置及協助事宜。
- 釋放後實施就業調查及追蹤輔導工作,瞭解更生人復歸社會後之生活情況及就業情形並提供必要之幫助,以協助更生人立足社會,能有所養,能有所用,避免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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