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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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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監自110年01月18日起行動接見正式上線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8
  • 資料點閱次數:5458

本監自110年01月18日起「行動接見」正式上線,相關說明及注意事項請參閱附件PDF檔說明,內容包含:
一、 行動接見申辦注意事項
二、 家屬端網路預約申請步驟
三、 家屬端行動裝置準備作業
四、 機關審核結果簡訊通知
五、 視訊前需準備文啟用

一、申辦對象:

 (一)收容人之家屬(同居人、未婚妻得檢具證明申請辦理)或最近親屬。

 (二)律師或辯護人。

 (三)前兩款以外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而有急迫聯繫需要:

   1.請求接見者係年滿六十五歲或未滿十二歲。

   2.請求接見者係疑似或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疾病、罹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二條第一項附表所定之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

   3.請求接見者或其財物,因遭受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難而造成禍害。

   4.請求接見者因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

   5.請求接見者係收容人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

   6.其他經機關認有重大或特殊之情形。

二、申辦方式:請至「法務部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站」(網址:https://service.mjac.moj.gov.tw/MBLPWEB/Home/Index?ReturnUrl=%2fMBLPWEB%2f)提出申請。

三、接見次數限制:自1102月份起,行動載具接見列入通訊設備接見次數計算,含電話接見及遠距接見,每月以二次為限。

四、預約申請期間:

  (一)依前揭申辦對象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 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請求接見者,應於請求接見日之前七日至前二日1500時前提出。

  (二)依第三項第四款規定請求接見者,應於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 後一個月內或有生命危險之情形後七日內提出。

  (三)依第三項第六款規定請求接見者,依實際需要提出。

五、請求接見者未依指定之時間及通訊方式辦理接見,最近六個月內達三次以上者,本所將自最近一次未辦理接見日起三個月內停止受理預約。

六、接見中有未經核准者進入視訊畫面等情形本所得停止連線,另本系統具有人臉辨識功能,如未偵測到臉部,系統則會發出警示聲,於接見時臉部務必置於視訊鏡頭中間,以免影響視訊品質。

七、接見者應於排定接見時間,開啟核准簡訊之網路連結,並應於接見時出示應備證明文件供本所核對身分。經核對資格不符者,不得接見。

八、如有任何問題均可隨時來電洽詢,服務電話(089-891753),歡迎善加利用,本所將由專人為您提供必要之協助,謹祝平安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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