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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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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非依法令不得兼職(詳如附件規定)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9
  • 資料點閱次數:1187
公務員服務法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請同仁務必遵守公務員非依法令不得兼職之規定,以免觸法!

請詳閱附件-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彙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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