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菸害防制法(以下稱為本法)第3條第2款類菸品定義,電子煙無論是否含有尼古丁皆屬類菸品,又依本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及同條第2項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