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設備接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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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設備接見(電話接見、遠距接見及行動載具接見)
一、通訊設備接見適用對象:
1.家屬或最近親屬,不便至矯正機關辦理接見(應檢附身分證明及其與收容人關係證明文件)。
2.律師或辯護人,因訴訟案件不便至矯正機關辦理接見(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受收容人委託或洽談委任事宜之相關證明文件)。
3.前二款以外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不便至矯正機關辦理接見,且有急迫聯繫需要者:
(1)請求接見者係年滿六十五歲或未滿十二歲(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2)請求接見者係疑似或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疾病、罹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二
條第一項附表所定之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請求接見者或其財物,因遭受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難而造成禍害(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足資證明受災之文件)。
(4)請求接見者因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5)請求接見者係收容人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6)其他經機關認有重大或特殊之情形。
二、通訊設備接見申辦程序:
1.請求接見者首次申辦通訊設備接見需填寫「請求接見者使用通訊設備接見申請單」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傳真(傳真電話:
089-892340)或電話(申請電話:089-891753、089-891311)向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辦理申請,經審查核准後,由審查單
位以電話話聯繫申請人,並告知申請人准否接見、使用何種通訊設備及排定接見之日期、時間。
2.曾辦理通訊設備接見者,如欲再次申請,可直接以電話向本所提出申請。遠距接見專線(089-891753)、
(電話接見089-891311)。
3.預約服務時間: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00,國定例假日、停止上班日及辦理三節電話懇親活動當周暫停電話
接見預約業務。
4.行動接見一律由網路線上預約,申辦方式請至「法務部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站」提出申請。
三、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次數、時間、人數:
1.通訊設備接見,除具特殊事由申請核准或與律師、辯護人接見外,每月以二次為限。
2.電話接見每次8分鐘,遠距接見及行動接見每次25分鐘。
3.機關得視通訊方式或接見空間限制,調整同時接見之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