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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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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檢察署對於偵查中案件辦案期限之督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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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檢察署對於偵查中案件辦案期限之督導

 

檢察官偵辦案件,應該品質與速度兼顧,法務部對於檢察官的辦案速度的督導,向來非常重視,除訂有「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外,每年定期由最高法院檢察署對各高等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對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進行業務檢查,督導各檢察署案件是否依照規定積極進行及結案。前開要點除對於各類案件應辦理之時限定有具體期間規定外,對於案件偵查的進行也要求必須接續進行,如有超過3個月未進行之情形,則屬於不正常之現象,必須依檢察一體原則介入督導。此外,檢察官辦案速度與正確性同列為檢察官辦案成績計算項目;是否有遲延情形,也列入扣分事由,都將影響檢察官的年度考績與懲處。目前各檢察署的遲延案件,均呈現逐年減少之趨勢。


為加強各檢察署督促遲延案件清理,法務部於94年10月中旬,函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特別督導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清理超過辦案期限的案件,並研擬積極可行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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