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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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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偵查不公開之規定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27
  • 資料點閱次數:378

有關偵查不公開之規定

 

一、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按偵查不公開之,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偵查不公開,除指偵查程序不公開外,相關人員於偵查程序中所得知事項之揭露,亦應受有相當限制。為限制檢、警、調等執法人員及辯護人不當對外揭露偵查中所知悉事項之行為,89年6月30日三讀通過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45條(89年7月19日公布實施),除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外,並增訂第3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至此,我國對於偵查不公開原則規定,課予相關人保密之義務,是屬於非常嚴格的立法。


二、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之規定
近兩年來,我國傳播媒體極為發達開放,新聞媒體間之競爭十分激烈,新聞工作者為取得新聞,無不用盡所有可能方法。另一方面,部分犯罪偵查單位人員,亦確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情形,任由電子媒體拍攝嫌疑人接受偵訊之畫面,或帶同媒體辦案,任由媒體拍攝現場,造成媒體公審之落伍現象,檢警調飽受各界指責,法務部於94年7月間就前開「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研析修正意見共5點如下:
(一)就偵查中,案情細節為媒體所大肆報導部分:
應於現行要點第6點有關對不實報導之澄清外增訂規定:對於媒體報導刑案新聞有不實者,除須注意事後加以更正澄清外,事前需做好保密措施,並於新聞發布同時,提醒媒體注意不得對偵查細節為揣測性之報導。
(二)檢警調雖非公開發布新聞或接受媒體採訪,但仍私下透漏消息給記者部分:
應於現行要點第2點第1項加入:新聞發言人,除公開及以書面說明外,不得私下循媒體要求,透漏提供任何消息予媒體;並於第5點後增訂1點:偵查資訊除依本要點之規定發布新聞外,檢警調人員不得私下透露偵查內容予媒體,亦不宜任意與辦案無關之非直屬長官、同仁談論或透漏與案情有關之訊息。
(三)以記者會形式公開有關偵查之訊息後,造成負面後果之處理:
應於要點第6點第1項「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首長,應指定該機關有關人員3至5人,組成新聞處理檢討小組,就當月媒體報導本機關有關偵查案件等之新聞加以檢討」之後增訂:檢討之事項包括發言及回應之時機及內容是否妥適、新聞發布後對引發之評論是否適當加以處理。
(四)檢警調任意公開蒐證錄影帶或帶同媒體辦案部分:
此原應已包含在要點第3點中所禁止之事項,但目前警方辦案仍時常有此違規作為,仍請明文具體禁止,於要點第3點增訂第3項:檢警調不得帶同媒體辦案,不得公布蒐證之錄影、錄音。
(五)相關獎懲部分:
增訂檢警調人員如知悉同仁有提供不應公開之消息予媒體者,應向長官報告;如因而查獲違反偵查不公開之具體案例時,應酌予獎勵之規定。
上述5項意見,經交由最高法院檢察署進行該要點之修正,最高法院檢察署修正要點相關條文報本部備查後,已於今年8月29日下達各級法院檢察署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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