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設備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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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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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設備接見(電話接見、遠距接見及行動接見)
一、通訊設備接見適用對象:
(一)收容人之家屬(同居人、未婚妻得檢具證明申請辦理)或最近親屬,不便至矯正機關辦理接見(應檢附身分證明及其與收容人關係證明文件)。
(二)律師或辯護人,因訴訟案件不便至矯正機關辦理接見(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受收容人委託或洽談委任事宜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前二款以外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便至矯正機關辦理接見,且有急迫聯繫需要者:
(1)請求接見者係年滿六十五歲或未滿十二歲(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2)請求接見者係疑似或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疾病、罹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二條第一項附表所定之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請求接見者或其財物,因遭受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難而造成禍害(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足資證明受災之文件)。
(4)請求接見者因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5)請求接見者係收容人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6)其他經機關認有重大或特殊之情形。
二、通訊設備接見申辦程序:
(一)請求接見者首次申辦通訊設備接見需填寫「請求接見者使用通訊設備接見申請單」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傳真(傳真電話:089-892340)或電話(申請電話:089-891753、089-891311)向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辦理申請,經審查核准後,由審查單位以電話話聯繫申請人,並告知申請人准否接見、使用何種通訊設備及排定接見之日期、時間。
(二)曾辦理通訊設備接見者,如欲再次申請,可直接以電話向本監提出申請。遠距接見專線(089-891753)、(電話接見089-891311)。
(三)預約服務時間: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00,國定例假日、停止上班日及辦理三節電話懇親活動當周暫停電話接見預約業務。
(四)行動接見一律由網路線上預約,申辦方式請至「法務部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站」(網址:https://service.mjac.moj.gov.tw/)提出申請。
三、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次數、時間、人數:
(一)通訊設備接見,除具特殊事由申請核准或與律師、辯護人接見外,接見次數限制:自110年2月份起,行動載具接見列入通訊設備接見次數計算,含電話接見及遠距接見,每月以「二次」為限。
(二)電話接見每次8分鐘,遠距接見及行動接見每次25分鐘。
(三)機關得視通訊方式或接見空間限制,調整同時接見之人數。
四、行動接見預約申請期間:
(一)依前揭申辦對象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 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請求接見者,應於請求接見日之前七日至前二日1500時前提出。
(二)依第三項第四款規定請求接見者,應於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 後一個月內或有生命危險之情形後七日內提出。
(三)依第三項第六款規定請求接見者,依實際需要提出。
五、請求接見者未依指定之時間及通訊方式辦理接見,最近六個月內達三次以上者,本監將自最近一次未辦理接見日起三個月內停止受理預約。
六、接見中有未經核准者進入視訊畫面等情形本所得停止連線,另本系統具有人臉辨識功能,如未偵測到臉部,系統則會發出警示聲,於接見時臉部務必置於視訊鏡頭中間,以免影響視訊品質。
七、接見者應於排定接見時間,開啟核准簡訊之網路連結,並應於接見時出示應備證明文件供本所核對身分。經核對資格不符者,不得接見。
八、如有任何問題均可隨時來電洽詢,服務電話(089-891753),歡迎善加利用,本所將由專人為您提供必要之協助,謹祝平安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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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動接見3.0操作說明(ios版).pdf475 KB 114-02-11 下載次數:69
- 行動接見3.0操作說明(Android版).pdf435 KB 114-02-11 下載次數:68
- 行動接見說明及注意事項(律師或辯護人).pdf1619 KB 114-02-11 下載次數:55
- 行動接見說明及注意事項(一般民眾).pdf1808 KB 114-02-11 下載次數: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