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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郵寄包裹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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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監獄行刑法第 62 條、70、71  條及施行細則第 83、85 條暨法務
    部 85 年 01 月 15 日法(85)監字第 01086  號函、法務部 99 年 
    10  月 01 日法矯字第 0990902391 號函及為維護本所戒護安全需要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其對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原則(以親屬調查表
    或相關足資證明文件為準),包裹重量不得超過兩公斤;收容人申請
    郵寄包裹,每月以 1  次為原則,必要時得酌增之;如包裹單未使用
    則禁止再申請,遺失者,須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准予重新申請。
三、准予寄入之必需物品如下(食品禁止郵寄)︰
(一)被、毯、床單、鞋襪、毛巾及筆等每次各以 1  件為限,破損不堪
      使用時,准再寄入。
(二)肥皂、牙刷等,每次各以 3  件為限。
(三)信封每次 50 個,信紙 100  張。
(四)圖書雜誌每次 3  本,但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者不許寄入。
(五)枕頭、牙膏、墨汁、墨水、草紙(衛生紙)為「無法檢查」或「檢
      查後產生質變或破壞原有外觀」者,不許寄入;但經告知檢查方式
      及可能造成之結果後,收受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申請寄入。
(六)有特殊需求之物品,須事先提出書面報告核准。
四、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須依郵包單內容填妥後(含正、副聯)陳核,郵
    包單內註明「未申請之物品請勿寄入,寄入之物品經檢查涉及不法者
    將移送檢察署偵辦,若寄入之郵包物品與申請單不符者,由收容人自
    費寄回或自願毀棄;郵寄物品超過 2  公斤或郵寄封面未詳細書明收
    件人編號、姓名、寄件人姓名及詳細住址者將予拒收」,經核准後之
    郵包單由戒護科蓋印流水編號後,發還收容人隨信寄回副聯以供貼於
    包裹封面處,正聯由內勤管制備查。
五、郵寄書籍,郵包單需填妥書名經教導科審核後再轉送戒護科處理,該
    書寄達登錄後再轉送教導科審核內容,准閱讀時發放之。直接向出版
    社訂購或劃撥之圖書、雜誌亦須由教導科審核後轉送總務科辦理訂購
    或劃撥手續,待出版社寄達該書籍後,由教導科處理。
六、寄送入之物品必須先予整理分類,發現無法檢查或不適合發給收容人
    之物品,則交由總務科保管或退回。
七、收容人收受郵包前應先確認寄件人等相關資料決定收受與否,其郵寄
    物品之包裝紙拆開後,應由檢查人員收回統一銷毀,檢查時如有不法
    或夾藏違禁物品,應速通知政風人員依法處理。
八、寄入之藥品,非有醫師之處方箋,及經醫師之檢查認許後,不准交與
    收容人,凡未依規定可逕予退回或送交總務科保管。對於毒品犯,其
    親友寄送入之藥品應嚴加檢查,以防夾帶毒品或為有抵癮作用之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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