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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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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核減課程暨累進處遇作業成績分數核給標準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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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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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核減課程暨累進處遇作業成績分數核給標準注意事項

                                                                                                  94年7月1日所務會議通過

一、目的:為保障身心狀況異常但不得為和緩處遇之收容人權益,暨保障收容人參與作業之成績記分標準,能夠公平客觀合理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得核減課程者如下:

  (一)衰老殘廢、行動不便者:領有殘障手冊或相關證明或經由管教小組確認者。
 (二)精神耗弱、智能低下者:具有相關證明或本所衛生科醫師證明者或經由管教小組經1個月以上觀察後確屬實情有必要者。
 (三)患有隱性疾病者 (如心臟病、坐骨神經痛) :具有最近6個月內該疾病之公私立醫院診斷證明或本所衛生科醫師證明者。
三、實施程序:
      經收容人提出報告後,由管教小組確認 (必要時需會衛生科) 。達減課程標準者,由作業導師酌訂減課程數量,陳 核後實施。
四、作業分數計算方式:
 (一)參酌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廿五、卅九條辦理,其計算方式如下:
        最高作業分數一半+最高作業分數一半×經減後作業課程/標準作業課程
 (二)經減課程後,最高作業分數不得超過3.5分。
五、參與作業收容人依處遇區分為:
 (一)保安處分作業分數最高8分。
 (二)一般受刑人作業分數最高4分。
 (三)少年受刑人作業分數最高3分。
六、前條所列作業分數乃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卅七條、卅九條及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九條作業成績計分標準給分。
七、作業分數之核給依下列方式分別計分:
 (一)作業工場內參與作業收容人依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卅七條及卅九條及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九條規定給分。
 (二)違規之收容人:當月份之作業分數,依實際作業天數及課程標準核給,次月皆以零分核給直至下工場後核實計分。
 (三)移監之收容人:
     1、他監移入之收容人於考核房尚未配工場參與作業者,當月保持其在原監作業分數。
     2、因戒護安全考量而延長考核之收容人應保持原作業分數。
 (四)新收考核之收容人:編級者考核期滿未下工場待配業時擔任公差者仍視同作業,其作業分數依實際作業天數並參酌其勤惰核實計分。
 (五)隔離調查之收容人:未確定是否違規前,作業分數仍應以視同作業比照原工場分數核給。
 (六)病舍療養之收容人: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廿五條規定核給。 (作業最高分數二分之一)
  (七)借提返所待配業之收容人:作業分數參考他監 (所) 之分數核給。
 (八)各工場加強考核者:
     1、當月份之作業分數:依實際作業天數及課程標準核給。
     2、加強考核期滿下工場者:依實際作業天數及課程標準核給。
八、本注意事項經所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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