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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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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護科業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0
  • 資料點閱次數:24102

一、我要如何前往貴監?

答:()可在台東舊火車站旁鼎東客運(海線)總站或台東火車站搭乘鼎東客運往東河農場之班車,至本監約一個小時的車程,由於客運班次非常少,如需搭乘可洽詢該客運公司查詢正確時刻作好行程規劃,以免擔誤您寶貴的時間。

(二)為了您的方便,建議您自行開車、租車或坐計程車前往,計程車以來回一次為單位,所以您不必擔心,計程車會等您會客完畢再讓您搭原車回台東,不過要事先跟司機議價,最好要留下他的車行及電話。

(三)如需租車的朋友,在台東火車站、機場及舊火車站附近都有租車行,可租賃汽車、機車前來。由台東市往台十一線(花東海岸公路)經中華大橋後,一路可以欣賞東海岸美景,經小野柳、水往上流、金樽風景區達東河橋左轉,進入泰源幽谷約行十五分鐘即可達本監,您可配合接見時間,順道規劃東海岸一日遊的行程。

二、貴監接見室位置為何?

答:在大門辦理登記後,順著接見步道步行約三十公尺至檢查站,值勤同仁會為您開門,因為本監接見室在戒護區內,請您配合將手機、檳榔等管制物品置於保管櫃後,再向前步行約十五公尺即達接見室,您可以參考本監網頁民眾導覽之接見位置圖。

三、貴監收容人之接見的方式是採何種方式?

答:本監接見一律採玻璃牆區隔並使用電話對講方式辦理,每次通話時間以卅分鐘為限,必要時會依人數多寡縮延,通話之內容皆全程錄音備查,接見時請儘可能以國語交談。

四、貴監星期一至星期五(上班日)接見時間為何?

答:星期一到星期五接見時間從上午八點三十分到十一點三十分,下午從一點三十分至四點,每30分鐘一個梯次,請貴家屬於上午十一點或下午三點三十分前到接見室完成接見登記,才不會影響接見時間。

五、週休二日或國定例假日可前去辦理接見嗎?

答:原則上只每個月的第一個星期日可以接見,辦理的時間比照正常上班日,如遇有特殊狀況調整接見業務辦理時間,本監會事先在網站及大門另外公告。

六、請問接見對象及人數有限制嗎?需要帶什麼文件申請?

答:接見對象依規定四級受刑的同學只有最近親屬才能辦理(朋友需等到晉編三級),且最近親屬需以收容人提出登記者為限,接見人數三人以內(不包含12歲以下的小朋友),每人都要攜帶身份證,以便幫你服務。

七、請問接見時要送給收容人的飲食物品有何限制?

: 一、送入飲食,種類以菜餚、水果、糕點及餅乾為限。

  • 送入飲食以食品罐頭、糖果榚餅、菜餚水果為限,每次不得逾2公斤,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茶葉、結晶狀或粉狀(如鹽、糖、奶粉)食物、流質、冰凍食物不許寄入﹔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疏菜請先切塊(片、段)﹔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要先去殼﹔罐頭類食品要事先開罐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湯汁﹔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後,始可准予送入。送入之菜餚,應由送入人於接見送物單上,詳載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送入物品名稱、數量、與收容人之關係,以及購自何處,未註明購買處所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責任

   二、送入飲食之次數:

  • 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之規定,被告每日收受一次,受刑人每三日收受一次。
  • 其他身分收容人,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

三、送入飲食之方式,以本監接見室送入為限。

八、請問要寄東西給收容人要怎麼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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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送入必需物品,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月限一次,種類及數量限制如下:被、毯、床單、枕頭、肥皂、牙膏、牙刷及毛巾,每次以一件為限;衣、褲、帽、襪、內衣及內褲,每次以三件為限;圖書雜誌,每次以三本為限;信封五十個、信紙一百張、郵票總面額三百元,筆三支、親友照片三張。另,眼鏡、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等身分識別文件,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 送入之方式如下:
  • 經由接見室送入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聯絡電話、住居所或聯絡地址、收受收容人之姓名及編號、送入物品之種類、數量。
  • 循寄入方式為之者,必須由收容人事先依規定提出申請,申請核准後,收容人再將郵寄包裹單寄回給親屬或朋友,請您再依郵包單上的品項、數量郵寄,郵寄時請記得要將該「郵寄包裹申請單」黏貼於包裹外,以免遭到退回。

九、收容人家屬如何洽詢信件是否收到?

答:由於普通信件寄送並無紀錄故無法提供查詢,重要書信、文件請以掛號寄送,查詢掛號郵件受領情形,請撥089-891881302戒護科,告知寄件日期或掛號郵號,我們將為您查詢郵件是否已經受領。

十、請問什麼是電話接見,要怎麼申請?接見時間多久?
答:本監為避免家屬舟車勞頓遠到接見不便,除提供遠距(視訊)接見服務外,並可受理電話接見申請,依同學的單位區分預約的時間,家屬可於指定時間撥打本監預約專線(089-891311089-891609)辦理預約登記,完成申請核准後,同學便可於指定時間撥打您的電話與您聯繫(收容人自備電話卡),惟只有家屬才能申請,電話接見每七天一次,如有特別事由必要時,得由同學報告申請不受七天一次的限制。電話接見每次以5分鐘為限,但為使更多同學都能感受到親情的溫暖,如果當日申辦的人數太多,我們會斟酌縮短時間,還請您見諒。

十一、為什麼接見預約的電話都打不進去?

答、囿於本監收容人多,申請辦理電話接見的家屬大多擠在尖鋒時段撥打預約專線,所以經常會有佔線無法撥通的情況發生,為擴大便民服務,本監業已取消預約接見人數的限制,請您避開上午08:30-10:30尖鋒時段,其他辦理接見的時間都可以來電預約,以免擔誤您寶貴時間。

十二、請問什麼是遠距接見?

答:法務部為體恤家屬遠道接見之不便,於各矯正機關設置遠距接見系統,貴家屬經申請核准,可於指定之時間至就近的矯正機關,透過視訊系統與同學接見,十分方便,請善加利用。

十三、請問申請遠距接見需要什麼資格?

答:家屬辦理遠距接見須為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

十四、請問要如何辦理遠距接見?

答:家屬應檢附前項證明文件,填寫遠距接見申請單(可由本監網站列印),於預訂接見日期一周前,以掛號郵寄或傳真方式向本所戒護科洽辦(本所戒護科傳真電話089-892340,傳真後請來電確認是否收到),我們將儘可能依您指定的時間為優先替您安排,但因申辦的家屬眾多,時間上如未能配合會另行排定,排定遠距接見時間後,承辦人會電話通知您,當日在指定的時間攜帶身分證至該矯正機關辦理接見登記,同時填寫遠距接見登記單,即可辦理,為方便您申請,第二次以後您可以直接打電話到本監戒護科(089-891753)辦理電話申請,如果接見人沒有更動,毋需再次傳真證明文件或申請表來,不過為公平起見,要等到您前次申請已經接見完畢後才可再次提出,還請您要配合辦理。

十五、請問遠距接見的時間為何?假日可以辦理嗎?

答:週一至週五每天下午二時至四時卅分,共分五個時段,每次接見時間為卅分鐘,假日沒有辦理。

十六、為什麼收容人常常寫信回來要求寄錢?請問在裡面有什麼固定開銷或花費呢?

答、有關收容人在監執行日常生活情形簡述如下:

1.飲食:三餐飲食均由本監提供,無需繳交任何費用,同學得視經濟狀況申請購置水菓、罐頭、零食等食品。

2.被服:除內衣褲需自備外,冬夏均由本監提供製式服裝穿著﹔原則應由同學自備,但清寒者亦得申請領用,由公家提供,無需繳交任何費用。

所以同學在監生活金錢花費,均為個人自由消費範疇,(每日得於300元以內申購),並無所謂固定花費。原則上除日常必須用品如:牙膏、牙刷、香皂、毛巾、衛生紙等外,其他非屬必要,尚請貴家屬酌情匯援,以培養同學儉約習性。

十七、要怎麼寄錢給收容人,一次最多可以寄多少錢?

答:可於蒞監接見時由接見登記處現金寄入,或以郵寄方式,至郵局購買匯票以掛號郵寄給收容人,寄入金錢(滙票)一次一萬元為限。

十八、請問收容人親屬喪亡時,如何辦理返家奔喪?

答:

一、要件: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經機關長官核准戒護返家探視,並於24小時內返回;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二、應備文件:收容人如有返家奔喪的需要,應由收容人本人或其親友應填寫申請書向機關指定窗口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 死者之死亡證明書(或除戶之戶籍登記)
  • 訃聞或其他足資證明喪葬日期及地點之文件。
  • 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死者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例如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

三、申請期間:於死者亡故日起至喪葬(出殯)2日。。

十九、收容人親屬病危時,如何申辦返家探視?

答:

一、要件: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有生命危險時,得經機關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戒護返家探視,並於24小時內返回;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二、應備文件:收容人如有病危返家探視的需要,應由收容人本人或其親友應填寫申請書向機關指定窗口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二)醫療機構開立之最近3日內病危通知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病危之文件。

(三)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探視對象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例如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

三、申請期間:於醫療機構開立之病危通知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生命危險文件之3日內。

二十:為什麼返家探視(奔喪)的申請沒有核准?

答:家屬的需求本監均能瞭解,但是為了確保安全無虞,本監對於返家探視(奔喪)申請案件,必須依個案的刑期、累進處遇級別、殘餘刑期、社會背景關係、在監性行表現及路程遠近等戒護安全因素來審查是否准予辦理,如果申請未能核准,本監會儘可能讓收容人以行動載具視訊接見方式與家人連繫,必要時也可以到本監佛堂由佛堂師父協助辦理遙祭或參加其它的宗教教誨活動以撫慰心靈,請貴家屬能夠體諒。

二十一、請問收容人獲准返家奔喪(探視)時,是否要戴上手銬腳鐐?能不能事先通知家屬?使用何種交通工具?往返的交通費用如何計算?

答:收容人申請返家奔喪(探視)如經准許,我們會擇期指派戒護人員戒護返家,全程應依規定施用戒具(手銬腳鐐),基於戒護安全考量,事先可能沒辦法通知家屬,在交通工具的部份,原則上以計程車包車的方式辦理,用跳錶計費基準,再由家屬與計程車司機議價,於返家探視時直接與計程車司機結算給付,必要時由本監派遣公務車或警備車載送。

二十二、請問什麼是「與眷同住」?收容人於什麼條件下才可以提出申請?

答:

一、受刑人於執行期間,行狀善良,得准其於一定期間內與直系血親、配偶在指定之處所同住。

二、對象: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

三、要件:申請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須最近一個月之成績分數在9分以上。

四、期間:一級受刑人經核准與眷屬同住者,每月1次申請。

五、申請程序:符合條件之受刑人申請與眷屬同住,應檢附同住眷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外籍收容人眷屬請檢附護照影本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保證書及眷屬相片等文件。機關對申請者核實審查,並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後,辦理與眷屬同住。

二十三、請問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在懇親宿舍同住要不要付費?

答﹕收容人申請辦理與眷屬同住除寢具清潔費(180)及眷屬訂餐費用(午餐60)外,並無需負擔其它費用。

二十四、請問辦理與眷屬同住的時間是不是可以延長?

答、目前矯正機關宥於戒護人力之不足及場地等因素致多未辦理是類懇親活動,本監為貫徹行刑處遇之精神及藉由此措施增進收容人與家屬之良性互動,特排除萬難、積極用心辦理,為考量戒護人力及延長時間恐排擠其它符合條件收容人之權益,暫時尚無法延長,敬請見諒。

二十五、收容人戒護外醫或戒護住院時,是否要施用戒具?家屬可不可以前往探視?

答:收容人戒護外醫依規定一律要施用戒具,病情需要時我們會通知貴家屬前來探視,住院期間接見對象原則上以家屬為限,接見次數及時間仍比照在監內接見之規定辦理,如因病況需要,我們會審酌實際情形做個案處理。

二十六、有重大疾病可否申請保外就醫?

答:我們現在每天都安排醫師或中醫師為收容人看診,如果在監內不能給予適當之醫治,便會戒護到外面較大的醫院去就醫,病情嚴重必要時,得申請保外就醫,但是保外就醫期間不算入刑期之內。

二十七、如果收容人被驗出有施用毒品反應,請問你們會如何處理?

答:我們會先製作談話筆錄瞭解原因,並且採集尿液,再送到具有公信力的檢驗單位複驗,如果確定沒有,我們不會給予他任何處分,但如果確實有使用毒品之反應,便會依規定核予處分並移送地檢署偵辦。

二十八、請問你們在什麼情形下對收容人施用戒具?施用戒具的目的又是為什麼?

答:施用戒具是為了防範收容人有自殺、脫逃、暴行、擾亂秩序的脫序行為發生,目的在於保護收容人或其他同學的安全,並不是用來懲罰他,也不是看他不順眼便可以隨便施用,必須經過長官准許,才可以施用。

二十九、請問你們對收容人違規如何處分?

答: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本監對受刑人的處分得施以一種或數種的懲罰,第一種是警告,第二種是停止接受送入飲食三至七日,第三種停止使用自費購買之非日常生活必需品七日至十四日,第四種是移入違規舍十四日至六十日。本監會依據收容人違反規定的情節核予適當的處分。

三十、請問收容人有無申訴管道?

答:我們在收容人入監時,就會告知相關的權益,在生活上或處遇有任何問題,隨時可以向場舍主管、教區科員或輔導員反映,尋求協助,亦可透過每二個月的生活座談會或每半年由副典獄長召開的擴大生活座談會讓管教人員瞭解。本監為充分保障同學的權益,於各工場隱蔽處設有意見箱,定期由政風室開啟,並成立收容人申訴審議小組,由本監副典獄長、教化科長、戒護科長及社會公正人士6人組成「收容人申訴審議小組」客觀公正的審議收容人申訴案件,並將審議結果擬定申訴決定書送達申訴之收容人,收容人對於本監審議結果如有不服,得於決定書送達後30日內向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三十一、請問要跟收容人辦理結婚登記要怎麼申請?

答:

一、96523日修正之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改採登記結婚,因此,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無須在監內辦理結婚。

二、為完善收容人結婚制度,收容人可提出報告申請並檢附男女雙方身分證影本各乙份,經核准後辦理,機關將通知其家屬(長),並協助戶政機關完成相關手續。

三、申請方式:結婚當事人因收容在矯正機關之特殊情事,無法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另一方當事人(未在矯正機關者)可攜帶相關文件逕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或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預約申請登記日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派員或商請矯正機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協助至該矯正機關,查實當事人表達結婚意思後攜回相關文件,辦妥結婚登記 (結婚登記日為生效日)

四、所需相關文件為結婚證書(應註明結婚地點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簽名或蓋章)、當事人雙方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憑居留證或護照)、印章(或簽章)、又當事人應備妥一年內之彩色照片一張。其他疑問請洽本監戒護科(電話︰089-891753)或向當地戶政機關洽詢。

三十二、如何申請在監証明書?
答:
  由在監之收容人提出報告申請。

三十三、如何申請出監証明書?
答:

  1. 本人持身份証明文件親洽或書函寄送本監申請。
  2. 因故須委託他人代辦者須填具委託書。

三十四、如何申請移監?
答:
  符合「監獄受刑人移監要點」之規定者,得備妥戶籍謄本、重大傷害證明書或殘障手冊申請。

三十五、如何申請返家探視?
答:
  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姐妹喪亡時或因重大事故有返家探視之必要時,得備妥死亡証明書、戶籍謄本、申請書等文件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

三十六、如何得知移監、返家探視與假釋核准與否?
答:
  上述案件之最終決定權屬於法務部,本監謹遵法務部函令執行,非有正式公文到監無從得知。

三十七、如何聲請在監結婚?
答:
  結婚當事人持戶口名籍、印章、國民身分証、個人照片一張及結婚書約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並與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員約定結婚期日到本監辦理。

三十八、如何聲請在監離婚?
答:
  收容人無法親自辦理離婚事宜,故需一方填具委託書,經機關加蓋認證章後交由家屬或收容人辦理。

三十九、如何寄入金錢給收容人?
答:
  郵寄匯票、郵寄現金或於接見室辦理現金寄入手續即可。

四十、如何查詢收容人現有保管金?
答:
  歡迎來電089-891311或089-891609洽詢。

四十一、如何領取保管物品?
答:
  由收容人提報告說明領取事由辦理領用。

四十二、收容人保管物品可否由家人領回?
答:
  可以,但由家屬領回需收容人事先上述明領取物品、時間及領取人後陳核。領回時請備妥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查驗。

四十三、請問如果有事要請教有關你們戒護科的問題,電話要撥幾號?你們的傳真機號碼幾號?可以用電子郵件聯絡嗎?

答:您可撥打本監戒護科直撥電話089-891753或撥打總機089-891743轉分機302303,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傳真機號碼是089-892340E-mail:tuvc@mail.moj.gov.tw,歡迎多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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